(2017)赣048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敏与殷江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殷江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741号原告王敏,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住共青城。被告殷江红,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殷江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