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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8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宏宇、毛巧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宏宇,毛巧琴,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8556号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6669号滨湖时代广场C-01地块C8幢办公1301、1308室。法定代表人:陶伟,执行董事。被告:何宏宇,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毛巧琴,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岗路20号1-8。法定代表人:何宏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宏宇、被告毛巧琴、被告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宏宇、被告毛巧琴、被告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存款1271127.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南七支行帐户10×××28存款127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被告何宏宇、被告毛巧琴、被告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存款1271127.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南七支行帐户10×××72存款1271127.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11民初8556号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宏宇、被告毛巧琴、被告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宏宇、被告毛巧琴、被告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存款1271127.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南七支行帐户10×××28存款1270000元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登记在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号为浙H×××××、浙H×××××、浙H×××××、浙H×××××、浙H×××××、浙H×××××、浙H×××××、浙H×××××、浙H×××××、浙H×××××车辆十台;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10月日至2019年10月日;查封期间请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杨天柱电话号码:0551-6535****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皖0111民初8556号案由追偿权纠纷受送达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查封登记在浙江联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号为浙HE90**、浙HE90**、浙HE90**、浙HE90**、浙HE90**、浙HE90**、浙HE90**、浙HE90**、浙HE90**、浙HE90**车辆十台]收件人签名和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考填发人:杨天柱送达人:郑亮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