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永年与程兵、祁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年,程兵,祁宝泉,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789号原告:潘永年,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柯润清,高碑店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兵,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祁宝泉,男,1967年4月2日生,籍贯内蒙古牙克石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宝有,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负责人:李海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腾,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永年与被告程兵、祁宝泉、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潘永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清偿欠原告木材款581365元及174409.50元的违约金共计75577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祁宝泉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无法通知被告祁宝泉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祁宝泉送达地址的,可以认定被告祁宝泉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潘永年的起诉。案件受理1135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