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秀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秀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662号被执行人:钟秀泉,又名钟耀光,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钟秀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1刑初9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钟秀泉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9日通过全省、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了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秀泉于1995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9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60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91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青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