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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学习与山东山镁镁业有限公司、夏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学习,山东山镁镁业有限公司,夏超,夏培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956号之一原告:夏学习,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信玉玲,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山镁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韩泽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C5RDB78。被告:夏超,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住邹平县。被告:夏培成,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生,住莒县。原告夏学习与被告山东山镁镁业有限公司、夏超、夏培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夏学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学习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学习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570元,由原告夏学习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