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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南谯区长满新型墙体材料厂与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南谯区长满新型墙体材料厂,冯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626号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长满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担子办事处担子村小井队。法定代表人:谢长满,厂长。委托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明,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委托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长满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冯明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长满新型墙体材料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长满新型墙体材料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长满新型墙体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计419.5元,由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长满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