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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国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国荣,女,195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于1993年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1996年3月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0年6月2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2年3月11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8年6月3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5月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樊志勇,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国荣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国荣于2017年6月16日10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街心公园小关菜市场内,趁被害人王某(女,64岁,北京市人)不备之机,窃得其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90余元。被告人郑国荣于2017年6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郑国荣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国荣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郑国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国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国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