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谢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谢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1号。代表人王霄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妍,女,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因债务已清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