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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迎,黄建民,李文军,李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迎,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黄建民,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李文军,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李遵民,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单县。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迎、黄建民、李文军、李遵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除在银行有部分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因已冻结存款数额较少,暂未予以处置。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