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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恢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开云与被执行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曾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开云,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曾红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恢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开云,女。被执行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执行人曾红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曾红祥、被执行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曾红祥、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2016年2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红祥、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予履行。现被执行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相关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潘开云达成了协议逐步归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姚新志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家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