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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邹天生、陈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天生,陈楷,陈红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财保31号申请人:邹天生,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陈楷,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陈红梅,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人邹天生与被申请人陈楷、陈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天生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红梅所有的车牌为沪C×××××奥迪小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先予以扣押),并限制车辆转让。同时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楷、陈红梅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天生既未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也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天生的申请。审判员 陈  裕  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文合(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