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楚尊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禄龙针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楚尊纺织有限公司,邵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财保71号申请人:绍兴禄龙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陶里路12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76245496。法定代表人:盛阿根。委托代理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绍兴柯桥楚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2幢2118室,组织机构代码:30759431-7。法定代表人:邵高峰。被申请人:邵高峰,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人绍兴禄龙针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楚尊纺织有限公司、邵高峰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禄龙针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楚尊纺织有限公司、邵高峰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