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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8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裕达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韵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裕达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韵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8930号原告深圳市天裕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罗玉传。委托代理人朱艳萍,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滔,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韵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裕达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韵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晓璇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