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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4267号原告:徐某,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庐江县2。被告黄某亮,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庐江县室。原徐某云与被黄某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徐某云到庭参加诉讼。被黄某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徐某云黄某亮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生女黄可欣于1998年7月21日出生,现就读于安徽工业大学二年级。因被告不诚实不自律,没有家庭观念,长期酗酒、好赌博,经常夜不归宿,严重影响原告生活。因双方感情破裂且无法沟通,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亮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徐某云黄某亮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生女黄可欣于1998年7月21日出生,现就读于安徽工业大学二年级。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徐某云虽主���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徐某云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实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3、原告的当庭陈述,证明双方相识、婚后夫妻感情情况及生育子女情况。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徐某云黄某亮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夫妻是能够和好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徐某云诉求黄某亮离婚,应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徐某云要求与被黄某亮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徐某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