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通化市睿兴商贸有限公司、程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子丰商贸有限公司,通化市睿兴商贸有限公司,程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467号原告长春市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范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一,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被告通化市睿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程绍杰,总经理。被告程绍杰,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在本院审理原告长春市子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市睿兴商贸有限公司、程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子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子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4.00元、保全费3,544.00元,由原告长春市子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