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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义华、罗国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义华,罗国光,范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范义华,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执行人:罗国光,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执行人:范洪梅,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申请执行人范义华与被执行人罗国光、范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罗国光、范洪梅偿还申请执行人范义华借款人民币6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与被执行人罗国光、范洪梅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标的款及利息双方私下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范义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4执恢2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赖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