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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邵全亮与郭建辉、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全亮,郭建辉,高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204号原告:邵全亮,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建辉,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高力,住吉林省吉林市。邵全亮与郭建辉、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邵全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邵全亮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全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6374元,减半收取计8187元,由邵全亮负担。审判员  姜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卢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