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邵全亮与郭建辉、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全亮,郭建辉,高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204号原告:邵全亮,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建辉,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高力,住吉林省吉林市。邵全亮与郭建辉、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邵全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邵全亮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全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6374元,减半收取计8187元,由邵全亮负担。审判员 姜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卢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