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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代霞与易昌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霞,易昌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747号原告:李代霞,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庐山市。被告:易昌荣,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庐山市。原告李代霞与被告易昌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代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计1019元,由原告李代霞负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姨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