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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安县供电分公司与邓启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安县供电分公司,邓启文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748号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安县供电分公司。责任人:周琦,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友,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琴,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邓启文。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安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邓启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7日立案。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安县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被告邓启文在收到起诉状及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主动将拖欠的电费合计115129.79元缴纳给了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安县供电分公司。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安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计1383元,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乐安县供电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兴中法官助理 彭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