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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如和与汪学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如和,汪学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427号原告:董如和,男,汉族,1957年8月5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乐,湖北董向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学峰,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如和与汪学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如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如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如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