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英诉被告王某祥、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英,王某祥,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403号原告王某英,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祥,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英诉被告王某祥、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