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志华、曾昭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华,曾昭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华,女,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曾昭进,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华与被执行人曾昭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曾昭进在长汀县商务局有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提取,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478元,尚余52522元及利息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7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