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汝洪与马志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洪,马志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188号原告:王汝洪,男,1966年2月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被告:马志伦,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洪与被告马志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汝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汝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汝洪承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