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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党顺玲、郭小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顺玲,郭小明,郭二明,郭广辉,开封市中心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特11号申请人党顺玲,女,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人郭小明(党顺玲之长女),住荥阳市。申请人郭二明(党顺玲之次女),住开封市祥符区。郭小明和郭二明同为党顺玲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郭广辉(党顺玲之子),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人开封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开封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党顺玲、郭小明、郭二明、郭广辉与开封市中心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患者郭继胜于2017年9月24日约18时20分以车祸外伤后右肘及左下肢疼痛为主诉,就诊于开封市中心医院。医方先后做骨科和外科检查,其神志清,精神可,行留观输液治疗。患者及其亲属提出做全面检查,医方认为不必要,未做全面检查。当晚约21时20分患者突然剧烈咳嗽、大汗、抽搐、小便失禁,即转ICU抢救,行心肺复苏等。最终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患者郭继胜之妻党顺玲、长女郭小明、次女郭二明和儿子郭广辉认为医方误诊,要求其承担责任,予以赔偿。医患双方就其赔偿事宜发生争议,于2017年9月25日向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该委当日受理此案,派员调解。期间,经医学专家对医疗过错责任进行评鉴,医方负次要责任。10月11日,患方郭小明、郭二明和郭广辉,患方党顺玲的委托代理人郭小明和郭二明,医方委托代理人赵娴参加了调解。经医调委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就本纠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医方开封市中心医院免收患方党顺玲、郭小明、郭二明、郭广辉之郭继胜(患者)的医疗费。二、医方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患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99000元整。三、患方放弃其他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党顺玲、郭小明、郭二明、郭广辉与开封市中心医院于2017年10月11日经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