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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赵丹与林本法、高娟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林本法,高娟娟,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899号原告:赵丹,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林本法,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高娟娟,成年,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兴业路东夷大街交汇处万事达酒店一层、四层。负责人:邱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华,本公司职工。原告赵丹与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赵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3日8时许,被告林本法驾驶长安牌鲁Q×××××号小型汽车与赵丹发生碰撞,造成赵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丹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