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与梁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梁中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1724号原告: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地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刘永明,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梁中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与被告梁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7)内0782民初17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梁忠文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垦集团莫拐分公司一队的收割甜菜劳务工资款予以保全冻结。2017年10月11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乔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的经营人刘永明、被告梁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欠款人民币245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在原告处赊欠润滑油合计价值人民币24553元,用于被告农业种植,并承诺近期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人民币245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原告24553元购油款属实,但2017年8月11日已经通过汇款方式还款5000元,现尚欠19553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以下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如下:1.原告举出的欠条一张;2.被告提交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回单三张。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在原告处赊购润滑油并出具欠条一份,金额24553元,被告在2017年8月11日通过汇款方式还款5000元,尚欠19553元。原告要求被告尽快还清欠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赊购原告润滑油欠款19553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赊购原告润滑油,应当承担清偿欠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忠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清偿润滑油款195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告梁忠文负担。案件财产保全费130元由被告梁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