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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刘王飞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罚款��定书(2017)浙1021执2496号被罚款人:刘王飞,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风冈县花坪镇东山村马堡丫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402105017。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秦国美、杨尤峰、刘王飞、肖官友、常成及、冯东木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王飞拒不申报财产,依法可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王飞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10月1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