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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佘定荣、肖云峰与史有年、湖南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定荣,肖云峰,史有年,湖南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99号申请执行人:佘定荣,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肖云峰,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史有年,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88094-6。法定代表人:史有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佘定荣、肖云峰与湖南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有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有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佘定荣、肖云峰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佘定荣、肖云峰与湖南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有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瑞   明审 判 员 杨立审判员郭家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蒋   珊   珊代理书记员 文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