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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溧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溧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81行初100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乐,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溧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溧阳市燕山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农,该局局长。原告陈某诉被告溧阳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云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辰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