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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立民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民(绰号浩南、张浩南、阿海),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1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于2017年6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长春市双阳区启蒙幼儿园附近,被告人张立民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人民币200元钱的冰毒。2017年6月5日,在长春市双阳区纳尔斯洗浴门前,被告人张立民向吸毒人员李某1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2017年6月7日18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南桥附近,被告人张立民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2017年5月31日及2017年6月7日,吸毒人员苏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立民购买毒品,并分别转给张立民毒资300元。张立民在双阳区打出租车将毒品送至长春市卫星广场和长春市大学附近给苏某。2017年6月7日22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纳尔斯洗浴门前,被告人张立民向吸毒人员李某1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综上,被告人张立民多次贩卖冰毒。经检验,疑似冰毒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立民明知是毒品而进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长春市双阳区启蒙幼儿园附近,被告人张立民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人民币200元钱的冰毒。2、2017年5月31日吸毒人员苏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立民购买毒品,并转给张立民毒资300元。张立民在双阳区打出租车将毒品送至长春市卫星广场给苏某。3、2017年6月5日,在长春市双阳区纳尔斯洗浴门前,被告人张立民向吸毒人员李某1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4、2017年6月7日18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南桥附近,被告人张立民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5、2017年6月7日,吸毒人员苏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立民购买毒品,并转给张立民毒资300元。张立民在双阳区打出租车将毒品送至长春市大学附近给苏某。6、2017年6月7日22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纳尔斯洗浴门前,被告人张立民向吸毒人员李某1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综上,被告人张立民六次贩卖冰毒。经检验,贩卖疑似冰毒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张立民于2017年6月22日被从长春市苇子沟强制隔离戒毒所解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张立民的自然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张立民于2017年6月8日被查获后被强制戒毒,经工作发现其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6月22日从长春市苇子沟强制隔离戒毒所解回。3、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6月8日0时40分办案单位对张立民驾驶的轿车进行了检查。在其车内主驾驶门的储物空间内发现冰毒和麻古,进行了证据保全。白色结晶体疑似冰毒1.13克,红色药片状疑似麻古0.23克。并进行了收缴。4、指认照片,证实:张立民贩卖给马某毒品的地点5、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6月7日、6月8日、6月11日分别对李某1、张立民、刘某、马某、苏某进行了尿液冰毒试板检测,结果呈现阳性。6、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收回执,证实:张立民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5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1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7、情况说明,证实:办案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案中涉及到的冰毒是在李某2处购买,现李某2在逃,正在侦查中。(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朋友管我叫“大眼珠子”。2017年6月7日下午13时许,我在家里吸冰毒了,在前天(2017年6月5日)下午我在家给一个叫浩南的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浩南说有,然后我说我去双阳,之后我往双阳来的时候,本村的任某跟我一起来的,我们俩到双阳纳尔斯洗浴,我先洗完澡,来到更衣室,浩南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告诉他我在纳尔斯洗澡,我说你到了之后就把东西放在我的车里,我车里有300元钱直接拿走就行。过了十多分钟,浩南到了,当时我在纳尔斯洗浴的大厅,看到他到之后我用遥控器把我的车门锁打开,他就把东西放在我车的扶手箱内,扶手箱里有300元钱被浩南拿走了。我和朋友在纳尔斯呆到半夜才回家,当天回到家后,我在车里吸了一点,今天下午十三时左右,我在家又吸了五、六口,然后把吸毒工具放在我家的衣柜里,剩下的冰毒就放在炕上的电脑桌上了。浩南四十左右岁。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7日我通过微信转账给阿海200元钱,阿海用烟盒包了一小包冰毒放在双阳区南桥附近一个修桥地方的警示牌下面,我去取的冰毒。阿海真名不知道,是通过宋某的朋友认识的,然后我和阿海加的微信。从2017年5月初开始到现在,我在阿海处买过多次冰毒,每次200元钱或者300元钱的冰毒,阿海都是给我一小包,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我先通过微信给阿海转钱,之后阿海将冰毒装好放在指定位置,我去取,交易的时候都见不到人,每次都是不同的地点。3、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浩南的电话号我没记住,电话中我存的是:双阳。2017年5月末的时候,我在浩南处买过一次冰毒当时是周某给我的浩南的电话号,我就联系浩南,浩南让我加他微信,我通过微信转给浩南300元钱,然后浩南联系出租车,把冰毒和一张卡放在一起纸包上,跟出租车司机说是身份证,然后出租车司机给我送到卫星广场,我去取的货。这次冰毒被我和徐某一起吸食了。2017年6月7日晚上七、八点钟,我通过微信联系浩南,通过微信给浩南转了300元钱,然后浩南将冰毒放在一件衣服里通过出租车给我送到了卫星广场,我拿到之后,在楼下超市买的吸管,和徐某一起把冰毒吸食了。我和徐某在2017年6月7日—8日在我租的星城国际房间里分三次吸食的。今天上午(2017年6月11日)徐某用微信联系我,让我联系冰毒,徐某给我转了200元钱,我就通过微信联系浩南,给浩南转了300元钱,浩南说一个白色奔腾B50车给把冰毒我带过来,我到长春大学门口取货时,被警察抓获了。(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立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6月7日晚上10点多,李某1给我打电话要300元钱的“东西”(冰毒),让我送到纳尔斯浴池门前他的车里,钱在车里,车门没锁,让我到了之后,把东西放在车里,然后把钱拿走就行。我就开车去了,到了之后,我找不到李某1的车,又打电话问的李某1,李某1告诉我车就在纳尔斯门前,一辆黑色的大众车。我找到车后,把车门打开,把东西放在车中间的杯架上,那有300元钱,我拿起来放兜里了,等我从车里出来,就被警察抓住了。我这次卖给李某1的冰毒是一小包,经过称重是0.33克。2017年6月5日下午,我还卖给过李某1一次冰毒。也是在纳尔斯浴池门前,当时李某1给我打的电话,要买冰毒,我将冰毒放在他的车里驾驶座和副驾驶座的杯架里,然后在杯架里拿走了李某1准备好的300元钱。冰毒也是一小包,没有今天的多。包装是用白色透明的塑料袋。我的冰毒是在李某2手里购买的,大约半年前的时候,我在他那购买了1000元的冰毒和麻古,麻古4粒,冰毒3克左右。在2017年5月初到2007年6月初我贩卖给我微信上的好友几次冰毒。我微信好友还有叫“萌萌达”是我在麻将群里认识的,不知道真实姓名。2017年6月初的时候,下午四点多,“萌萌达”给我打电话,要购买200元钱的冰毒,我开车将冰毒给他送到了双阳区南桥附近,我俩见的面,他给我200元现金,我将一小包冰毒交给他;还有2017年5月中旬“萌萌达”在微信上联系我要购买200元钱的冰毒,他通过微信转给我200元钱,我将冰毒放到了双阳启蒙幼儿园边上了,放好后我告诉他地点,他自己去取的。我微信好友“孤独求败”是长春大学那边的,我不认识。我卖给他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5月31日晚上,是通过微信联系我,让我将冰毒送到长春大学那边,然后通过微信给我转账300元钱,我接到钱后,将冰毒和一张卡放在一起,用纸包上后找了一辆出租车,跟出租车司机说是给我朋友送身份证,送到长春大学正门,然后把孤独求败的电话号告诉了出租车司机,让他俩之间联系的,出租车车费是孤独求败给的;第二次是2017年6月7日下午三点多的时候,孤独求败在微信上跟我说要300元钱的冰毒,然后通过微信给我转的钱,转钱之后我把冰毒放在了一件衣服里,截了一辆出租车,将孤独求败的电话告诉了司机,让出租车司机将东西送到了长春大学,之后司机跟孤独求败联系的。我一共卖了六次冰毒,最后一次经称重是0.33克,卖的前五次冰毒每次0.2克左右,一共得到1400元钱。(四)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017)191号,证实:送检的疑似冰毒样本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张立民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贩卖毒品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立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二、对被告人张立民贩卖毒品违法所得款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崇& # xB;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全   音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