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能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能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756号申请人: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国能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12015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国能纸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1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江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