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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修荣与叶恩仕、龚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荣,叶恩仕,龚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1029号原告:王修荣,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叶恩仕,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龚震超,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荣诉被告叶恩仕、龚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修荣经本院书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限届满仍未交纳,且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修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