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修荣与叶恩仕、龚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荣,叶恩仕,龚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1029号原告:王修荣,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叶恩仕,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龚震超,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荣诉被告叶恩仕、龚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修荣经本院书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限届满仍未交纳,且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修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