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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特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彩霞、杨尚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彩霞,杨尚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特1131号申请人:陈彩霞,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人:杨尚允,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彩霞与杨尚允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杨尚允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当场赔付申请人陈彩霞227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彩霞与杨尚允于2017年10月11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章 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