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877权春梅与王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春梅,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权春梅,女,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剑(曾用名王坚),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权春梅与王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8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一、双方非婚生子王译琦由权春梅抚养。二、王剑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该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支付方式:王剑于2017年1月27日一次性支付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抚养费48000元;以后抚养费于每年7月25日一次性支付当年度7月25日起至次年7月24日止抚养费18000元。三、王剑补偿权春梅关于非婚生子王译琦抚养费39600元、社会抚养费12741元,合计52341元,于2017年1月27日一次性支付。四、如上述第二、第三条款王剑未能即时支付,则权春梅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权春梅承担。权利人权春梅以王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王剑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等334341元,本院少年庭经审核并移送执行,并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274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剑名下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华韵花园35幢3号、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09号13幢227号二套房屋已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该院函告本院本案参与分配可得得93872元;被执行人王剑名下苏E×××××汽车流拍后被该院裁定抵债归沈林根所有。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足额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由查询回执、裁定书、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予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剑名下除已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的:坐落于苏州××经济开发区××韵花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大道××房屋及××E9QV93汽车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8296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丁启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虞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