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阜新双橡工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新双橡工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阜新双橡工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阜新双橡工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6)吉040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