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李海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李海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6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德庆县德庆大道南则。负责人:石雄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莹,该行职员。被告:李海深,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告李海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52元,减半收取计84.76元。审 判 长 何卓坚审 判 员 敖伟平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