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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齐芳与张海燕李士勇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芳,李师勇,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齐芳。被执行人李师勇。被执行人张海燕。申请执行人齐芳与被执行人李师勇、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师勇在招商银行盘锦分行营业部有个人账户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恢7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