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恢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建新农场。身份证号码:43061119750115XXXX。被执行人宗某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团洲乡团建村六组,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0429XXXX。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尚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宗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宗某某、陈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执恢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