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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卫光、陈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光,陈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696号申请人:朱卫光,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申请人:陈小荣,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朱卫光与陈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卫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小荣名下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小荣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姚沂江代书记员 詹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