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1898鲍善伟与常州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898号原告鲍善伟,男,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孔祥翔,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庆路186-8号。法定代表人史云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善伟诉被告常州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善伟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善伟撤回对被告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钱慧南审判员 谢志辉审判员 许新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