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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解玉俄与解宪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玉俄,解宪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478号原告:解玉俄,居民。被告:解宪忠,居民。原告解玉俄与被告解宪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解玉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解玉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玉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解玉俄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