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连龙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连龙,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郑连龙,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干部,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鹤光街68号。法定代表人时艳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连龙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郑连龙于2017年7月2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维修费5800.00元,案件受理费89.23元,合计5889.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北亚运输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将5889.23元给付郑连龙,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