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琦,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于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烟台市牟平区。2014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曲海波,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执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琦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琦及其辩护人曲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3月至8月间,在其神通网吧、尚客优酒店等处,先后多次向吸毒者李某、程某、卢某、孙某等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3月份,在神通网吧三楼其租房内先后三次向吸毒者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克。2、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3月份,在神通网吧先后两次向吸毒者李某和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3、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5月份,在尚客优酒店向吸毒者李某和卢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计1克。4、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8月份,在神通网吧三楼其租房内向吸毒者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计2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琦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先后多次容留张萍、孙某、于某、李某、曲田田、程某、张某1等人在其神通网吧、永辉网吧、尚客优酒店、海德酒店、怡莱宾馆和自己的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琦自2016年3月至8月间,分别在永辉网吧三楼、神通网吧三楼、尚客优酒店、海德酒店、怡莱宾馆等地7次容留孙某、3次容留张萍、1次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被告人张琦自2016年2月至3月间,分别在其桑塔纳轿车内、神通网吧三楼、尚客优酒店等处8次容留于某、3次容留李某、1次容留张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张琦自2016年2月至5月间,分别在神通网吧、尚客优酒店、怡莱宾馆、其桑塔纳轿车内等处多次容留李某、程某、曲田田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琦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该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琦予以惩处。被告人张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只承认向孙某贩卖毒品一次不足1克,否认向李某、程某、卢某贩卖过毒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异议,但提出认定被告人张琦向李某、程某、卢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张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积极坦白,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3月至8月间,在其经营的神通网吧、尚客优酒店等处,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卢某、孙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3月份,在神通网吧门口及网吧三楼租房内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克。2、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5月份,在尚客优酒店向吸毒人员李某和卢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3、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8月份,在神通网吧三楼其租房内向吸毒人员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下半年通过于子楠认识张琦的。大约从2016年3月份之后开始找他买冰毒,买过的次数不少。我之前不知道张琦具体是什么时间开始贩卖冰毒的。我是2016年3月份,一个女朋友叫于某当时因为吸毒被武宁派出所处理以后,当天晚上我才知道他贩卖冰毒,当时是他自己说的。第一次找他买的时间我不记得了,都是今年(2016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在神通网吧一楼门口一个集装箱边上,他叫一个网管下来送给我的,当时就是给我一个白色卫生纸包着的一个塑料带自封口的小袋子。来以后把东西给我了,给我以后他就回去了,当时大约是13点左右的时候。当时我是去之前就给他通过微信转了(不是)200元就是300元。他给我1克左右的冰毒。我自己一个人吸食了。除了这一次还有两次,具体细节我记不住了,这两次一般就是我打电话联系他,为了就是找他能有冰毒吸食。后来一直不买他就不给了。然后我没有办法的时候就给他钱,都是现金,我给他就是100元或者200元。一般就是我在他神通网吧三楼吸食冰毒,吸食的都是他的,吸食完了以后走的时候我想拿着点,他说没有,我才花钱买的。一般我自己在场的时候他当场就给我了,我拿着冰毒就回家自己吸食了,都是今年(2016年)3月份往后的事情。我和程某很久之前就认识了,程某是去年(2015年)下半年通过我认识的张琦。我和程某知道张琦那里冰毒不少以后,就天天去,接连去了能有四五天、有时候我们两个还在他网吧吸食冰毒一直到第二天天亮才走。中间也买过几次,因为张琦看我们两个吸食的太多了,也不付钱,后来我们去的时候张琦说没有冰毒,我和程某就说给他钱,不蹭他的,他还说他不是卖的,然后说等一会看看吧,当时一般我和程某不一定是谁给他,都是现金,不是200就是300元,就是买一个。然后给他钱以后,我和程某就到一楼上网,上一会网以后我着急了就给张琦打电话,问还没有东西吗,然后他就说东西马上到门口了,说再等10分钟或者是15分钟就上来。然后我和程某过10分钟或者是15分钟就上网吧三楼,那个时候他就有东西了。他就直接给我们,就是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塑料带自封口的小袋,一般就是1克左右的冰毒。然后我和程某就把东西拿走了,后来一般就是分开然后自己拿回去吸食,我一般就是一个人家去吸食了。我和程某花钱的就是两次,因为有几次我们两个说把钱通过微信转给他,后来就忘了转。花钱的就两次,花钱买的东西我们都是带走分了,然后自己吸食了,每次都是200、300元,就是1克左右的冰毒,都是3月份的事情。我和卢某大约是2011年在莱阳劳改队改造的时候认识的,今年(2016年)五一假期的时候,卢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然后来找我玩,来以后大约12点左右,卢某问我是否有冰毒吸食,我说没有,卢某说不行就找个地方买点吸食。我就打电话问张琦在哪,张琦说他在开发区尚客优,我问是否有冰毒,他说现在没有,说有人一会去送,问我要多少,我说要一个,我说先把钱转给他吧,然后通过微信给他转账300元。我和卢某在我家吃了饭以后我打电话给张琦,问还没来吗,他说马上,然后问我在哪里,我说在车站。他让我去找他,卢某开着他的奥迪A6拉着我去了开发区的尚客优。到了以后我给张琦打电话,张琦告诉我说他把冰毒放在电梯边上一个垃圾桶里面,具体是几层我记不住了,反正不是一楼。张琦就是为了不让我们知道他在哪里住,然后告诉我地方让我去拿。当时应该是用烟盒包着的,具体怎么包装的我记不太清楚了。我和卢某拿到东西以后就到了他车上,在车上吸食了,当时吸壶和锅他车上就有,当时能有1克左右冰毒,我们两个加了两锅,一人吸食了能有五六口的冰毒,吸食完以后我和卢某才开车走的。当时是卢某给我转的账通过微信,然后我再通过微信把300元转给了张琦。(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6年2月份左右正式认识的张琦,当时我是准备和张琦谈男女朋友的。我知道张琦卖给李某冰毒。我在张琦家住的那段时间,就是2016年3月份左右一天中午13点左右,李某给张琦打电话,问他冰毒是哪里来的,张琦说是从烟台一个叫老牛的手里买的。李某说他要一个,张琦说行,过了一会,李某就来拿冰毒。但是我没有看见李某给张琦钱。李某来的时候,我在床屋里面,他没有看见我。这样的情况还有一次,是一天晚上,是直接来的,这次他看见我了,来了以后张琦直接给了李某冰毒。然后李某就拿走了,但是都没有看见他给张琦钱。每次就一个小袋冰毒,就是1克左右。(3)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李某认识的张琦,我记得是2016年5、6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住了,一天中午,我当时去长途汽车站对面一个新盖的小区找到李某以后和他商议准备找点冰毒吸食,我们两个都没有。就商议找张琦买点冰毒,李某和张琦关系挺好的,他就给张琦打电话,第一次张琦说没有,说等他信,具体怎么说的我不知道,我们两个在李某家吃的午饭,后李某又给张琦打电话,打完电话以后李某就让我开车拉着他到牟平开发区尚客优酒店,说是找张琦拿东西,就是冰毒。我开着我的黑色老款A6车拉着他去的,去了以后李某自己进了尚客优酒店,我在车上等着,过了不长时间李某回来了,我忘了东西就是冰毒是怎么带回来了,李某肯定是把冰毒拿回来了。当时我记得就是0.6克左右的冰毒,加上袋子能有1克。当时冰毒是装在塑料透明小袋里面,拿回来以后我和李某就在我车上把这些冰毒吸食完了。当时吃饭之前商议买冰毒的时候,准备好要从张琦手中买了,当时我先给李某微信转账了300元,李某和张琦具体怎么交易的我不清楚,但我记得李某在他家的时候就通过手机给了张琦钱了,具体怎么给,给了多少我不知道。(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张琦谈男女朋友分手之后,就是今年(2016年)8月份的时候,张琦打电话叫我来神通网吧陪他。当时是一天下午,在神通网吧三楼我和张琦一块吸食了冰毒,工具和冰毒都是他的。我要走的时候,张琦告诉我说他有冰毒,拿出来给我看,是一大包,是用塑料透明带自封口的小袋但是比一般的袋大,里面盛了能有5克不止的冰毒,然后说300元卖给我,让我500元卖出去,钱可以先欠着,我说我卖不出去。当天晚上,我自己一个人没有冰毒,就打电话找张琦,告诉他要拿东西,就是冰毒,19点左右,我到神通网吧三楼去找他说我要买点冰毒,我说我就300元左右。他扔了2小袋冰毒,一袋能有1克左右冰毒,我就把300元现金给了他,他说他不要钱,接着说让我把钱给他存卡上,他给我一张纸上写着他的卡号,后三位是666,显示的就是张琦的名字,我是在牟平开发区北门西面的一个农业银行ATM机里面给张琦把钱打上去的,然后我电话告诉张琦了。2、辨认笔录(1)公安机关出具的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依法辨认,指认出卢某就是和他一起找张琦购买冰毒的人。(2)公安机关出具的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卢某依法辨认,指认出向他贩卖过冰毒的张琦。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琦庭审中供述称,2016年7月的一天,孙某去我家送吃的,我当时在网上打游戏,当时输钱了,孙某往我银行卡里存了100元,后我给了她不足1克冰毒。2016年3-4月份期间,我在尚客优酒店,李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着联系一点冰毒,我就给烟台打电话,烟台那边说没有,但当时李某已经把钱给我了,后到了下午也没有货,我就通过微信把钱退给他了,微信里有我和李某的聊天以及退款记录。(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琦于2016年2月至8月间,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神通网吧三楼、永辉网吧三楼、烟台市牟平区尚客优快捷酒店、海德酒店、怡莱宾馆和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其中容留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8次,容留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7次、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次、容留张萍吸食甲基苯丙胺3次、容留曲田田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容留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容留张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被告人张琦容留于某吸毒时,于某未满十八周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吸食冰毒,2015年年底被公安机关处理了就不吸了。2016年3月认识张琦以后又开始吸食。第一次是3月一天下午张萍让我去永辉网吧找她玩,她在那干网管,我就打车去了,去了之后,看张萍自己在一楼吧台,她问我是否有冰毒她想吸食,我就把随身携带的冰毒拿出来,她让我给她看着网吧,她上楼吸食冰毒了,过了一会张萍把冰毒吸食完了,下来我又给她填了一锅冰毒,一般一锅冰毒就是0.5克左右,她又上楼吸食冰毒了,没有全部吸食完就出来了。我说要找地方换衣服,她领着我到了三楼,一进门就看见张琦,这是第一次见面。然后我就找屋子换衣服,张萍问冰毒在哪里,我说在一楼没有拿,她就下去把冰毒拿上来了,我就看见张萍在三楼客厅的沙发上吸食冰毒,张琦坐在她的边上,我也想吸,结果冰毒没有了。张琦领着我和张萍到了神通网吧,张琦打电话给张某1,后来张某1送来了三小袋冰毒,一袋就是一个左右。来神通网吧时间不长,张萍看没有冰毒就走了。我和张琦两个人在屋里面玩,冰毒送来以后天就黑了,张琦就把冰毒倒进了他自己吸毒用的玻璃锅里面,我们轮流吸食,最后把一袋左右的冰毒吸食完了。不是第二天就是第三天,当时是下午,我和张琦在神通网吧三楼也吸食冰毒了,就我和张琦两个人,吸食工具和冰毒都是用的张琦的,后来张萍来了,我们三个在三楼客厅里面吸食冰毒,就是轮流吸食。2016年8月初的一天16点左右,张琦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在牟平开发区尚客优202房间,让我给他送两个鸡腿,我就在牟平夜市买了两个鸡腿打车给他送过去了,当时去了以后就看见他在房间床上躺着吸食冰毒,然后我也吸食了,当时张琦是拿一个叫李萌萌的身份证开的房间。8月26号左右,早晨6点左右钟,张琦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在海德313开的房间,叫我过去,就是叫我去吸食冰毒,我就过去了,去后看见他在床上躺着吸食。我过去以后跟着他吸食了两口,我和张琦玩了一会,他先走了。2016年夏天,一天下午,当时张琦打电话说让我去吸食冰毒,到怡莱宾馆去找他,当时我去了以后我们就在房间里面吸食他的冰毒。怡莱宾馆第二次是一天晚上,18点左右,他打电话让我去吸食他的冰毒,去了以后就我们两个人,吸毒工具和冰毒都是张琦的。2016年8月26号左右一天下午,张琦找我去吸食冰毒,我们两个在牟平开发区尚客优开的房间吸食冰毒玩,我和张琦一直在那里吸食,当天22点左右,李某问张琦是否有东西,东西就是冰毒。张琦说还有一点,让李某来吧,李某来的时候我和张琦还在那里吸食,李某和他对象一起来的,来了以后我们四个人一起轮流吸食冰毒,我和张琦两个躺在床上,李某他们两个坐在床边,吸食完了李某和他媳妇就走了。我和张琦分手之后,就是2016年8月份的时候,他打电话叫我来陪他,让我吸食冰毒,当时是下午,就我和张琦两个人在神通网吧三楼一块吸食过冰毒,工具和冰毒都是他的。我和张萍一块在张琦神通网吧三楼吸食过冰毒。那天张琦当时在神通网吧三楼家里,我在一楼网吧打扫卫生,张琦给张萍打电话说是让我和张萍一块到三楼,就是叫我们去溜冰,当时是20点左右,我就和张萍上去了,上去的时候张琦坐在客厅沙发上溜冰,我和张萍上去以后都坐在沙发上面吸食张琦那一锅冰毒,当时玻璃锅里的冰毒能有0.5克左右,当时他们两个吸食的多,我玩了一会就在沙发上睡了。(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份左右,一天19点左右,张琦来橙果KTV找我,打出租车拉着我到了神通网吧门口,下车他领着我到了他的车上,他坐在驾驶位,我坐副驾驶,张琦从车中间工具箱内拿出个吸毒工具,当时玻璃锅里面能有0.3克左右冰毒,当时看到他工具箱里面还有一个塑料透明带自封口的冰毒袋子,里面能有0.5克左右冰毒。他把东西拿出来让我吸食,我和张琦轮流吸食了,吸食完以后我自己打车回橙果上班了。2月份一天19点左右,我和张琦在神通网吧三楼的炕屋,我们两个一块吸食的冰毒,当天晚上我吸食了以后回橙果上班了,我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下班回到神通网吧三楼,看见炕屋的炕头桌子上面有一个吸壶,吸壶的玻璃锅里面有剩余的冰毒,我看见以后就吸食了几口然后睡觉了。隔了两三天,张琦领着我到开发区尚客优酒店开了房间,当时是张琦花的钱,他是会员所以就没有用身份证,他开房间的时候就拿着吸毒工具来了,玻璃锅里面盛放了0.5克左右冰毒,我们两个上楼看了房间,张琦接了电话然后就说拉着我到烟台找一个叫老牛的买冰毒。在尚客优酒店门口,在张琦的车上,他在驾驶位,我在副驾驶,他把吸毒工具拿出来,我们两个轮流吸食了几口,没有吸食完,他就开着他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拉着我到烟台具体哪里我不知道。除了上面讲的还有三次,都是在牟平开发区尚客优酒店。当时都是张琦开的房间,吸毒工具和冰毒都是他的,他的父亲在神通网吧住下以后,他不想让他父亲和我在一块,然后就在开发区尚客优酒店开过一段时间的房间,房间费用都是他付的,然后一般都是我和张琦在房间吸食冰毒,有时候也有外人来。李某来尚客优的三次我都看见他和张琦吸食冰毒了。张琦在尚客优开房间的这段时间,一天18点左右,当时我和张琦在房间,当天我们两个也在房间吸食冰毒了,当时张琦接了李某一个电话,他问张琦在哪里,张琦说和我在一块,李某问了房间号,来了以后我们三个一块在房间轮流吸食冰毒,当时冰毒和工具都是张琦的,吸食完以后李某就走了,之后还有几次看李某来找张琦,他和张琦吸食冰毒了,冰毒和工具都是张琦的,李某来找张琦就是为了吸毒,因为张琦手里面有冰毒。2016年3月份一天19点左右……李某走了以后,张琦就把吸毒工具给了张某1,我们三个人一起吸食冰毒,开始吸食的是张琦的,吸食没有以后,张某1说他车上有冰毒,让张琦尝尝,打电话给他开车的一个叫董文祥的让他把东西拿上来,董文祥把东西拿上来以后就走了,送了个吸毒工具,上面的玻璃锅里盛放有冰毒,能有0.5克左右,我们三个人坐在沙发上轮流吸食完了以后张某1领着他女朋友走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和程某很久之前就认识了,程某是去年(2015年)下半年通过我认识的张琦,今年3月份的时候,有一次程某打电话给我说是到张琦神通网吧三楼玩,就是为了溜冰。我打电话问张琦,他说在神通网吧,当时我们两个就去了,第一次的时候没有买,当时是我开车拉着程某到的网吧,一进门就看见张琦在网吧一楼吧台坐着溜冰,当时就用了一个矿泉水瓶子自制的冰壶在那吸食冰毒,去了以后我们两个就和他要,然后我们三个就在那里轮流吸食,吸食了不少当时不止一锅,中间还加了好几次,吸完以后我和程某就走了。我和程某在张琦家吸食冰毒能有三四次吧,是神通网吧,可能在一楼也可能在三楼,都是我、程某、张琦三个人吸食的,没有外人在场。吸食的冰毒都是张琦的。还在开发区尚客优酒店吸食过几次冰毒,有时候是我,有时候是我和程某两个人,找他吸食冰毒我和程某知道张琦那里冰毒不少以后,就天天去,接连去了能有四五天,有时候我们两个还在他网吧吸食冰毒一直到第二天天亮才走。中间也买过几次。2016年2、3月份的时候,当时张琦和于某刚好的时候,张琦在开发区尚客优酒店开过一段时间房间,让于某住在那里,这段时间我去过好多次,都是给张琦打电话问他在哪里,然后就到尚客优去找他,就是找他吸食冰毒,我记得有三次于某在场,都是傍晚的时候,我去就是在房间里面用张琦的吸毒工具吸食他的冰毒,一般他就把吸毒工具放在房间的床上或者是桌子上面,很显眼,我一去就能看见。就和他在房间一块吸食冰毒,这三次没有于某共同吸食,但是她都在场看见了我和张琦两个人在那里吸食。后来我和于某还一块吸食过一次,张琦在场,都一块吸食,吸毒工具和冰毒都是张琦的。有一次我去神通网吧三楼找于某处理矛盾,开始我去的时候,张某1还没来,我去了就骂于某,于某害怕就一直躲在床屋里面,我就和张琦两个在客厅里面,这个时候我们两个吸食冰毒了,冰毒和工具都是张琦的,我们两个坐在沙发上面吸食了能有一锅0.5克左右的冰毒。后来我下来在网吧门口看见张某1奥迪轿车来了,我第二次上去的时候张琦房间客厅茶几上面有两个吸毒工具,我亲眼看见他们三个都吸食了,之后我就走了。2016年4、5月份,当时张琦分手了,我就说要介绍一个女的给他认识,大名叫曲田田,过了2、3天一天下午,我去尚客优酒店找张琦,16点左右去的,当时房间就他自己,我去了之后和他一起在宾馆里面用他的吸毒工具吸食了他的冰毒,直到21点左右,他开着他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拉着我到了橙果KTV后门,去了以后我打电话把曲田田叫下来,当时曲田田在那上班。当时张琦在驾驶位,我在副驾驶,曲田田来了上车以后,我就和张琦把吸毒工具要了过来,当时里面有冰毒,我就在那吸食冰毒,曲田田看见以后说她也要吸几口,我就给她,她就在后面自己一直吸食冰毒,把一锅吸食完了,能有0.5克左右的冰毒,当时吸食冰毒的时候她就和张琦认识了,吸食完了她说回去上班,我就和张琦走了。当天24点左右,我给曲田田打电话,曲田田不接电话,过了一个小时,于子楠用一个出租车司机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说曲田田和他在牟平宁海之星宾馆,我就打电话让张琦去接我拉着我去找曲田田,张琦就开车拉着我和曲田田两个到了牟平开发区尚客优酒店,就是下午我和他一起吸食冰毒的房间,然后我们三个上去,进房间看见张琦的吸毒工具里面有0.5克左右冰毒,我就拿起来吸食,当时我们三个轮流吸食,没吸食完我就走了。孙某、于某、曲田田我都曾经和她们几个分别和张琦共同吸食过冰毒。(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认识之后一直联系,一直挺熟悉的。张琦和于某谈男女朋友,当时于某住在张琦的神通网吧三楼,2016年3月份左右一天晚上于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李某找她事,让我去帮忙处理一下,我去到神通网吧三楼之后认识的张琦。当时我进去以后,张琦和于某坐在客厅的沙发上面,当时两个人就在那里溜冰,就是吸食冰毒,用了一个壶,就放在茶几上面,张琦吸食了两口,于某一直在那里吸食冰毒,张琦吸了几口就和我说事情经过,当时李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神通网吧三楼,让他上来,他就上来了,上来把事情处理差不多了,李某就走了。李某上来的时候于某坐在沙发上面吸食冰毒,张琦也一直在沙发上面吸食,张琦让李某吸食,李某没有吸食,李某走了以后,张琦把茶几上面的吸毒工具递给我让我吸食,我坐下一开始吸食的是张琦的那些冰毒,当时张琦的冰毒就放在吸毒工具的玻璃锅里面,能有0.5克左右,我、于某、张琦三个人轮流吸食完,我说我车上还有点,让他俩尝尝我的冰毒好不好。当时是一个叫小祥子的给我开车,在下面等着我,我就打电话让他把我车上的吸毒工具拿上来了,他给我以后就下去等我了,我的冰毒就放在玻璃锅里面,能有0.5克左右,我们三个人轮流吸食完了我就走了。我来了处理事情的时候,我女朋友一直就在旁边的屋子里面没有出来,也不知道吸食冰毒了。(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是2010年左右李某劳动改造出来以后认识的,2015年年底通过李某认识的张琦,当时他开网吧,2016年3月份左右,就是我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的这次之前不长时间,我想吸毒了就打电话给李某,当时我住在牟平海德宾馆,让李某来拉的我,我们一起到了张琦的神通网吧,我们刚来的时候就看见张琦在一楼的吧台那里吸食冰毒,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在那里轮流吸食冰毒,毒品和工具都是张琦的,当时李某和张琦比较熟。那一段时间因为知道张琦手里面有冰毒,就和李某一起经常找张琦玩。我记得有一次我和李某两个还在张琦神通网吧三楼玩到第二天天亮,就是吸食冰毒,那段时间我们两个总是蹭张琦的冰毒吸食。在牟平开发区尚客优酒店张琦开的房间内和张琦还有李某三个人吸食过冰毒,也是今年(2016年)3月份左右,当时也通过李某去找的他,有时候上午有时候是晚上,晚上的次数多,当时是连着去的,能有4、5天。张琦那段时间一直在那开的房间,去了以后张琦就把吸毒工具和冰毒拿出来我们三个人轮流吸食,吸食完以后我和李某就走了。我知道张琦贩卖冰毒,但是从来没有从他手里买过冰毒,也不知道谁买过他的冰毒。(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琦是我们尚客优酒店的会员,经常在我们家开房,通过记录查询,他在2016年2月、3月、4月、8月、9月都在我们宾馆开过房间。他来开房间基本上都是他自己交的房费,他一来开房间的时候大部分自己用现金开房间,有时候在这里开房间以后经常住很长一段时间,但是来开的时候就是开一天或者两天的房间,之后都是我们上房间催房费,基本上天天找他要房费,他一次就交一天或者两天的房间费,但是一直不走,他开完房间不一定什么时间来住,大部分都是下午、傍晚、晚上,有很多人来找过他,有男的有女的,有一人叫孙某来找过他,因为孙某来住过房间,孙某来过不止一次,最近这几次是八九月份的时候来找过他,具体来干什么我们不知道。孙某来交过房间费用,但是都是过来帮忙续费,有2、3次,每次就是一二百元钱,其他人没有交过。孙某给张琦开过房间,就是帮张琦来预定,后来都是张琦使用房间并且交费。2、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系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莒格庄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证实被告人张琦的出生时间及身份、户籍、居住地情况。(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琦系被抓获归案。(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10月26日,张琦的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2016年11月1日,张某1的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2016年9月10日,孙某的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2016年7月14日,于某的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5)公安机关出具的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琦因吸毒被动态管控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琦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因系报废车无手续无法查询到该车车辆信息。(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于某的出生时间为1999年11月2日。(8)烟台尚客优快捷酒店出具的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琦在该酒店登记开房的情况(9)烟台圣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牟平开发区尚客优快捷酒店)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2系该单位员工。(10)(2015)芝少刑初字第43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张琦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0月16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3、辨认笔录。(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琦的辨认笔录四份,证实经被告人张琦依法辨认,指认出程某、李某、于某、孙某系其容留吸毒的人员。(2)公安机关出具的李某的辨认笔录四份,证实经李某依法辨认,指认出张琦即为向自己贩卖毒品并容留自己吸毒的人,指认出程某、孙某系与自己同张琦在一起吸毒的人,指认出在张琦桑塔纳轿车上吸毒的曲田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供认不讳。庭审中承认向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不足1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琦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因程某否认向张琦购买过甲基苯丙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琦先后两次向李某和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张琦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琦否认向李某、卢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但张琦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不仅有购买者李某、卢某、孙某的证言证实,还有证人于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在案佐证,故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张琦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琦容留他人吸毒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琦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张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