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首富曼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首富曼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首富曼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经济开发区青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84212006J。法定代表人:程帮安被执行人: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905206R(1-1)。法定代表人:赵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506099.23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2886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国贵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