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5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兴治与纪龙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治,纪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5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兴治,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纪龙海,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刘兴治与被执行人纪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经网络查询及申请人提供,只有少量存款8399.47元执行到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34325.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35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扣足本案执行标的后,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