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颜光俊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光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光俊,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宾市南溪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光俊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作出(2017)川150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颜光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光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颜光俊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颜光俊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光俊撤回上诉。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艳秋审判员 唐冬斌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