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谭德文诉裴秀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德文,裴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谭德文,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裴秀峰,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谭德文诉裴秀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裴秀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谈德民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