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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0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麻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麻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0408号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31284E),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北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黄,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巽岙村相宅路5号。法定代表人:麻伯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麻伯强,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麻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89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麻伯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传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麻伯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因需陆续向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购买铝型材。2017年4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货款894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被告麻伯强自愿作为保证人在欠条在签字确认。据原告陈述,货款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货款89400元,并赔偿从2017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麻伯强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麻伯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1017.50元,由被告温州市家得乐五金有限公司、麻伯强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