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56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三洲、吴耀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洲,吴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6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三洲被执行人吴耀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75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耀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耀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耀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耀忠(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66499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怀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