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娜布其申请执行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布其,吴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娜布其,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吴海峰,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34号娜布其申请执行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3200元、案件受理费228元、共计234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新右旗阿镇区一道街三段的房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3200元、案件受理费228元、共计23428元将从该房屋拆迁款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娜布其同意该履行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微信公众号“”